a公司是一家医疗器械公司,主营业务为销售医用器械和药物给医院,因此公司内部积压大量未出售的药品。年末公司对仓库内存货进行盘点清查时,发现部分药品已过期,因此清理了这部分的过期药品。会计人员对该批药品的账务处理以及税收政策产生以下疑虑:
1.该批药品的毁损是否属于税法上规定的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能否正常抵扣,是否需要将进项税额转出?
2.由于存货过期报废,会计上将其计入了营业外支出,那么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想要正常税前列支,该笔损失应该如何处理才能避免相关的税收风险?
问题一:过期药品是否需要进项税额转出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规定: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因此,过期药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所规定的非正常损失,可以正常抵扣进项税额,无需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问题二:想要税前列支该笔损失应当如何进行处理?根据财税[2009]57号文的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一般可以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在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对其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证明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文规定,A公司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其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应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并作为会计凭证附件,长期保管。
因此,a公司想税前列支该笔损失,必须留存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材料,并在当年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方能避免未来税收稽查补税风险。
综上,a公司清理过期药品无需进行进项税额转出;提供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后亦可以正常税前列支。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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