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国内a公司股东由自然人股东张三、李四组成,2019年5月a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要将公司账上的未分配利润分红给个人股东张三、李四。张三在2019年5月收到股东分红款,李四在2019年6月收到股东分红款,但财务在2019年5月的账面上已挂账李四应收的分红款,张三、李四取得的分红款何时纳税?
1、张三取得的分红款应在2019年6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
(1)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第十三条: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文:
第二条 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第三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第四条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综上可知,张三取得的分红款,A公司应在2019年6月纳税申报期内扣缴申报股利红利个人所得税。
2、李四取得的分红款应在2019年6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
根据国税函[1997]656号文: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由此可知,因财务在2019年5月的账面上已挂账李四应收的分红款,即使李四在2019年6月才收到股东分红款,A公司也要在2019年6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李四个人所得税并缴纳税款。
政策链接:
1、个人所得税国内有关征管基本规定 2、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扣缴义务人规定
3、个人所得税国内股息红利所得及费用扣除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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