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企业收到500元假钞而被银行没收,这笔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SPAN>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
问:企业收到500元假钞而被银行没收,这笔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SPAN>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十九条企业货币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等。
第二十条现金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二)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三)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四)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有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
(五)金融机构出具的假币收缴证明。
因此,如符合以上文件规定,被银行没收假钞造成的现金损失允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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