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甲方把拥有的某项秘密的技术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合同约定:乙方在2016年3月-2021年12月拥有该项技术的使用权,且在此期间乙方不独占此使用权。也就是说甲方仍可将此项技术使用权同时转让给其他方,这种情况下是否免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甲方把拥有的某项秘密的技术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合同约定:乙方在2016年3月-2021年12月拥有该项技术的使用权,且在此期间乙方不独占此使用权。也就是说甲方仍可将此项技术使用权同时转让给其他方,这种情况下是否免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答:不免增值税。
答:一、甲方不可免征增值税。该例中所说的技术转让只是转让技术的使用权,也就是有技术使用年限的许可。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中所述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而在财税2010(111)号文对技术转让做出定义,它包括的范围为一、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二、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因此,案例中转让非全球独占许可技术的使用权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畴。
二、甲方可以享受技术转让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文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含,下同)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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