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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集团企业内部免息借款,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吗?集团企业怎么定义?企业与股东之间的“借款”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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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计过程中,客户咨询以下问题:
(1)关于集团企业内部免息借款,是不是不算视同销售可以免征增值税?那对于集团企业,这个怎么理解?比如是一家A公司注资另一家B公司,开始占股10%,之后慢慢注资到占股60%,期间A公司借款200万元给B公司,借款期间A公司与B公司是否为集团企业内部借款?
(2)A公司的股东张三于2018年8月向A公司借款100万元,计入其他应收账款,该笔款项至今未归还,并且该笔款项也未用于A公司企业经营,有何税收风险?

针对以上问题,本人根据具体业务情况,查找相关法律法规及税收文件,以下是笔者的个人见解,供大家参考。

一、集团公司统借统还
根据财税〔2019〕20号文规定,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里的企业集团不是单纯控股企业就可以,成立企业集团需要具备三个基本条件: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母公司和其子公司(至少5家)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并且2018年8月17日前成立的“老集团”要有《企业集团登记证》,自2018年8月17日起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新成立的集团(“新集团”)需要按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文的规定,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因此,A公司只是控制B公司,并不具备企业集团的定义,不能享受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视同销售服务。A公司对于B公司的200万元借款不收取利息,视同销售服务,需计征增值税。
二、企业与股东之间的“借款”
(2)根据财税〔2003〕158号文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对于股东张三向A公司借走的100万元可视同分红,需补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同时按照财税〔2016〕36号文第十四条规定,应视同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注意事项:在企业日常经营中,企业发生对外出借或者借款时,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具体业务处理的规定,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降低相关业务的涉税风险。尤其是股东从公司借款时,应当履行完备的书面手续并及时归还,否则极有可能被税务局认定为“抽逃出资”或者按照股东分红缴纳税款的风险。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以上就是关于"企业间借款的风险点"的相关内容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关于实用好用的财税知识,敬请关注会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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