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将公司剩余的资金投资国债逆回购产生的收益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问:将公司剩余的资金投资国债逆回购产生的收益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三)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6.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取得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7.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8.经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本币市场取得的收入。”
根据上述列举式规定,企业购买国债逆回购产生的投资收益不在上述规定中,因此一般纳税人应按6%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按3%的征收率缴纳;而个人投资国债逆回购产生的收益,因为满足上述第五条规定,故免征增值税。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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