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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成立分公司,是否需要汇总缴纳所得税? 答: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57号)第二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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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成立分公司,是否需要汇总缴纳所得税?

答: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57号)第二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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