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成立分公司,是否需要汇总缴纳所得税?
答: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57号)第二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
问:成立分公司,是否需要汇总缴纳所得税?
答: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57号)第二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以上就是关于"成立分公司是否需要汇总缴纳所得税"的相关内容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关于实用好用的财税知识,敬请关注会易网
注册就送无门槛现金券
入驻会易网名家,你发文章,我送钱
分享知识,坐等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