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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为促进房地产去库存,开发商销售房屋时赠送地下车位(无产权),但在销售合同或发票上并没有体现,但是赠送车位的房子价格比不含赠送的车位价格要高,实际就是买一送一的方式,请问此种方式的地下车位在土增税清算时地下车位的建安成本等可否分配至可售商品?能否扣除? 答: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2号)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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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为促进房地产去库存,开发商销售房屋时赠送地下车位(无产权),但在销售合同或发票上并没有体现,但是赠送车位的房子价格比不含赠送的车位价格要高,实际就是买一送一的方式,请问此种方式的地下车位在土增税清算时地下车位的建安成本等可否分配至可售商品?能否扣除?

答: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2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在销售房地产的同时向买受方附赠地下车库(车位),凡在售房合同中明确且直接在发票上注明附赠的,该地下车库(车位)相关的成本、费用等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按规定计算扣除。”因此,若在售房合同中没有明确且直接在发票上注明附赠的,该地下车库(车位)相关的成本、费用等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不允许按规定计算扣除。

编辑:陈 航 郑静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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