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05100《企业重组纳税调整明细表》第8行“四、企业合并”。
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1、一般性税务处理
企业合并除符合税法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并选择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合并当事各方的税务处理为:
(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2、特殊性税务处理
企业合并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59号)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企业合并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处理。即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政策链接:
重组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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