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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企业收取违约金,是否需要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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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贸易公司因供应商延期交货,导致A公司违约。A公司要求供应商赔偿10万元,但供应商要求A公司开具发票,否则其无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A公司财务人员来向会易网财税专家咨询:
1、A公司是否开具增值税发票?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这里购买方反向向销售方收取违约金。
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费用,而非购买方向销售方收取的费用。因此,在本案例中,A公司作为购买方,其取得销售方供应商支付的违约金不属于价外费用范畴,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2、A公司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因此,企业收取违约金,无论在账务上如何处理,企业所得税上均应计入应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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