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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a企业销售一批货物给b企业,因a企业延迟交货,根据双方合同约定,a企业需向b企业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对该违约金,b企业开具了一张发票给a企业,a企业会计取到发票后,将该发票认证,请问,b公司收到违约金能开具发票吗?a企业会计分录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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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企业销售一批货物给B企业,因A企业延迟交货,根据双方合同约定,A企业需向B企业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A企业在2018年3月,收到B企业开具的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下图所示: 发票的货物名称:XXX价外费用,金额:11,067.52,税额1,881.48,价税合计12,949.00元,A企业会计取到发票后,将该发票认证,请问,B公司收到违约金能开具发票吗?A企业会计分录如何处理?
答:一、B公司收到违约金不能开具发票。具体如下: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因此,违约金是属于价外费用的一种,但A企业是销售方,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方支付给购买方的违约金不属于价外费用,因此,销售方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又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由于B企业是购买方不是销售方,B企业取得的违约金也不属于价外费用,也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从而可以看出,其实,违约金是可以不用开票的, 但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合同的约定支付的违约金,属于规定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A企业支付的违约金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同时B企业取得的违约金应作为当期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其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综上所述,A企业支付给B企业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服务的行为,B企业无需开票给A企业,A企业应配合B企业开具红字发票,并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否则B企业将存在虚开发票的行为。
二、A企业支付违约金时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12,949.00
贷:银行存款 12,949.00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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