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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问:小规模纳税人既从事货物销售又提供加工服务,如何判断是否超过小规模标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规定:“第二十八条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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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小规模纳税人既从事货物销售又提供加工服务,如何判断是否超过小规模标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规定:“第二十八条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因此,纳税人根据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来确定适用的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

政策链接: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684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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