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电信企业销售电话卡给A公司,A公司(如手机卖场)再销售或随销售货物赠送给其他公司或者个人,那么A公司是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答:该问题涉及两个方面:一是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如何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二是如何正确界定营业税的代理业务和增值税的应税项目。根据国税函(2007) 90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财税[2013]106号、财税[2014] 43号等规定,可做如下处理:
1、纳税人销售货物时,附带赠送电信业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中电信服务暂按不高于电信服务的成本价作为销售价格,相应取得的进项税额按规定进行抵扣;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2、“营改增”试点后,应税服务与应税货物同样具有流转链条的特性。纳税人以自身的名义购买应税服务,再以自身名义转售第三方,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提供应税服务的行为,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如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广告代理、知识产权代理、会展代理、邮政代理等,其中:从事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向委托人收取含运费在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且对货物毁损、灭失承担赔偿的,应分别核算交通运输服务和物流辅助服务,并按各自适用税章计算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除上述行为以外,纳税人受托代理应税服务,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属于“服务业一代理”服务范围;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提供应税服务征收增值税。
A、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款项;
B、委托方将提供应税服务的发票直接开具给服务接受方;
C、受托方按服务接受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政策链接:
营业税改增值税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953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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