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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个人出租商铺给企业,企业和个人如何合理避税?合同如何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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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自然人柯基将自己名下的福州商铺租给甲企业,约定月租金20000元,相关税费由甲企业承担。可是,甲企业承担了本应由柯基承担的税费,该税费可以税前扣除吗?如果不能,应如何操作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柯基出租商铺产生的的税费本应由柯基自行负担的,且甲企业与柯基约定的租金里没有包含税金。因此,甲企业替柯基承担的税费,不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不得扣除。
解决的方案:甲企业和自然人柯基原合同约定的租金是税后的,现在可以把租金约定成税前的。
假设税前收入A元,计算步骤如下:
1、增值税:A /(1+5%)*5%=0.0476A
2、城建税:A /(1+5%)*5%*12%=0.0057A
3、房产税:A /(1+5%)*12%=0.1143A
4、印花税:A*0.1%=0.001A
5、个人所得税:(A-0.0476A-0.0057A-0.1143A-0.001A)*1%=0.0083A
6、税费合计:0.0476A+0.0057A+0.1143A+0.001A+0.0083A=0.1769A
7、 A(税前租金)- 0.1769A(税费)=20000(税后租金)
A=24298.38元
按照以上步骤计算,甲企业与自然人柯基在签订合同时,约定月租金24298.38元,相关税费由4298.38元出租人自行缴纳。这样房东柯基缴纳税费后,实际得到的租金依旧是20000元。这样操作下,房东柯基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发票显示的租金为24298.38元,甲企业取得该发票即可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列支。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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