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A公司2019年6月发生一笔捐赠支出3万元,捐赠给公益性社会团体B(以下简称B社团),B社团成立时间为2019年3月且未取得非营利组织的免税资格,A公司的这笔3万元支出是否能够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解析:
文件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文件二:根据财税〔2018〕15号文第一条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文件三:根据财税[2010]45号文第三条规定,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每年分别联合公布名单。名单应当包括当年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综上可知,若B社团2019年未取得非营利组织的免税资格,即不在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公布的名单内,A公司2019年6月捐赠给B公益性社会团体的3万元则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A公司应建议B社团向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如果B社团于2019年度获得财政、税务部门对社会团体免税资格的联合确认名单,则A公司对B社团的捐赠支出3万元,可在A公司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进行限额税前扣除。A公司捐赠支出3万元若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进行限额税前扣除。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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