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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问:商业销售企业以前有进项留抵没抵完,但一直未经营。营改增后,经营的是营改增后的业务,那么以前的留抵可否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三)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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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商业销售企业以前有进项留抵没抵完,但一直未经营。营改增后,经营的是营改增后的业务,那么以前的留抵可否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三)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只能从以后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编辑:陈 航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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