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是一家建筑施工企业,在异地有分公司,分公司企业所得税独立纳税,现甲公司准备注销分公司,分公司截止到2024年1月报表数据为:未分配利润-320万,其他应付款320万,其他应付款均来至总公司借款,分公司企业所得税无可弥补亏损。问:分公司注销其他应付款320万是否需要转到营业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1: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文”第二十四条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按上款规定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其独立纳税人身份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文,自2015年1月1日起,汇总纳税企业以后年度改变组织结构的,该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报送相关证据,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进行审核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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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2:企业所得税基本法规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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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3: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条的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结论:
1、甲公司的分公司作为独立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其应付未付款款项应确认营业外的其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2、甲公司的分公司作为非独立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其他应付款与总公司其他应收款互相抵免,无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建议:分公司有应付未付款项且企业所得税无可弥补亏损,注销当年的第一个季度应将企业所得税申请为汇总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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