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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问:关联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需要到税务局备案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六十九条规定:“企业应自成本分摊协议达成之日起30日内,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税务机关判定成本分摊协议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须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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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关联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需要到税务局备案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六十九条规定:“企业应自成本分摊协议达成之日起30日内,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税务机关判定成本分摊协议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须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

因此,企业应自成本分摊协议达成之日起30日内,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以上就是关于"关联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是否需备案"的相关内容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关于实用好用的财税知识,敬请关注会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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