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营改增后,单位之间无偿借款的增值税如何处理?交还是不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
问:营改增后,单位之间无偿借款的增值税如何处理?交还是不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借款应该要缴增值税,而自然人无偿提供借款是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的。
特别指出,在工作实践中的具体执行应以当地税务机关通知为准。
政策链接:
视同销售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1011
编辑:陈 航 郑静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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