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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营改增后,单位之间无偿借款的增值税如何处理?交还是不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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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营改增后,单位之间无偿借款的增值税如何处理?交还是不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借款应该要缴增值税,而自然人无偿提供借款是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的。

特别指出,在工作实践中的具体执行应以当地税务机关通知为准。

政策链接:

视同销售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1011

编辑:陈 航 郑静媛

以上就是关于"营改增后单位之间无偿借款是否缴纳增值税"的相关内容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关于实用好用的财税知识,敬请关注会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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