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跨境服务中,与出口货物有关的哪些服务,是否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
问: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跨境服务中,与出口货物有关的哪些服务,是否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政策链接:
营业税改增值税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953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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