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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商贸企业将购进的非经营范围内的商品作为抽奖活动用的免费礼品,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上述抽奖活动赠送的奖品具有无偿性,按照细则规定,应视同销售处理,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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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商贸企业将购进的非经营范围内的商品作为抽奖活动用的免费礼品,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上述抽奖活动赠送的奖品具有无偿性,按照细则规定,应视同销售处理,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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