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型企业甲,是一家自主研发科技型产品的企业,公司刚成立两年,营业收入不高,研发投入较大,一直处于亏损状态,管理层为了让财务数据相对“好看”要求财务人员想招,其财务人员向审计人员咨询其研发投入可否计入资产?如果计入资产要怎么入账?在资产负债表中要如何列示?
答:
企业自主研发一般分为两个阶段即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中对两个阶段的解释为“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也就是说企业的研发投入如果在研究阶段在账务处理时应计入“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在开发阶段账务处理时应计入“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科目归集的发生额应于每期末结转入“管理费用”科目,而“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的金额应于研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时再一次性转入“无形资产”科目。形成无形资产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九条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一)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二)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三)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四)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五)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企业的“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在未达到预定用途转入无形资产前,其在资产负债表中应在“开发支出”项目列示。
企业自主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只有计入“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转入当期损益的可以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并对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文规定的研发费用进行税前加计扣除。对于计入“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项目的金额在当年度不计入成本费用,因此也不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只有待其形成无形资产时,再按照无形资产成本每年摊销计入费用时进行税前列支,并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文规定进行加计扣除。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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