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协定常设机构认定 纳税人认为其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仅为总机构提供准备性、辅助性服务,不构成常设机构的,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由税务机关进行判定。常设机构认定标准有哪些呢? 涉外协定条款解释 #税收 #协定 #常设 #机构
2021年7月9日以前税收协定常设机构认定规定 我国对外谈签的税收协定第五条(常设机构)第一款规定:“常设机构”一语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第四款规定:应认为,常设机构不包括专门为本企业进行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的目的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根据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注释、经济合作发展组织税收协定范本注释以及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做法,对“营业”一语和“准备性或辅助性”一语的含义以及其他涉及常设机构的问题,解释如下: 涉外协定条款解释 #税收 #协定 #常设 #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