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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增值税租赁服务进项税额的基本规定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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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第二十四条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解读:

本条规定了进项税额的概念。

1、关于进项税额的概念需从以下三方面理解:

(1)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涉及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

(2)产生进项税额的行为是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是购买方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2、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应设置“进项税额”等专栏。

“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中止或者折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摘自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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