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增值税之现代服务征收管理中纳税期限的基本规定,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期限的规定。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第四十七条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按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解读:
本条是关于增值税的纳税期限的规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除另有规定以外),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并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个人除外)提供应税服务的,原则上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并自季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3、《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实行按次纳税。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摘自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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