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保障和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税务部门作为本级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机关,负责本级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工作。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由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进行资格认定。经设区市登
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由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进行资格认定。经县(市、区)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由县(市、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进行资格认定。
二、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均可依规定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三、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二)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正常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三)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四)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五)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六)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得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超过上年税务登记所在设区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乘以2得出的数额。上年度是指申报资料所属年度的上一年度;
(七)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一年度登记管理机关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四、符合本通知第三条所列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申请享受免税资格,需向认定机关报送以下材料:
(一)福建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一);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五)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
(六)申请前年度开展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七)申请前年度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情况及缴纳社保和个人所得税情况,并附工资手册、税务登记所在设区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社保缴费单据、个税完税凭证以及计算依据。
(八)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九)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
上述“申请前年度”申报资料按以下规则办理:非营利组织存续时间超过5年的,应提供前5个年度的免税资格申请材料;存续时间未超过5年的,应提供实际存续年度的免税资格申请材料;当年新办非营利组织仅需提供上述(一)、(二)、(三)、(四)项资料。
五、自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应及时提出免税资格认定申请,申请材料(一式两份)需经所在地县(市、区)级税务机关签署初审意见后,最迟不得超过每年的9月底报送认定机关。按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划分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属于国税部门征管的,分别报送财政、国税部门;企业所得税属于地税部门征管的,分别报送财政、地税部门。
申请认定前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认定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税务登记手续。补办税务登记中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划分鉴定以及申请认定前虽办理税务登记但尚未进行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划分鉴定的,均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执行。
六、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原则上每年办理一次。负责认定初审的所在地县(市、区)税务机关应及时办结相关资料的初审工作并在《福建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后及时交还申请单位;认定机关于每年12月底前及时予以公布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
七、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自认定机关确定的免税资格获得年度起计算。
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当年9月底前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非营利组织提出复审申请时,需按照本通知第四条的规定报送前5个年度相应材料以及前5年享受免税政策情况。
八、 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要求及时报送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对纳税申报收入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 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对纳税申报收入中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非营利组织的应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相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开核算,划分不清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九、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在资格有效期内,存在不符合本通知第三条所规定条件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暂停其享受当年度的税收优惠,并提请认定机关对其免税资格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免税资格并予以公告。
十、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并由认定机关予以公告。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逾期未参加年检或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
(二)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
(四)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
(五)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而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
(六)受到登记管理机关处罚的。
因上述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在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申请;因上述规定的除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在五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
十一、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0〕14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的通知》(闽财税〔2012〕31号)同时废止。
附件:福建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
单位名称 | |||||||
注册地址 | |||||||
登记证照号码 | 登记管理机关 | ||||||
设立或登记时间 | 申请免税起始年度 | ||||||
税务登记号 | 企业所得税主管 税务机关 | ||||||
联系人 | 电话号码 | ||||||
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 |||||||
1、单位性质 事业单位 □ 社会团体 □ 基金会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宗教活动场所 □ 其他 □ | |||||||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是□ 否□ | |||||||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是□ 否□ | |||||||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是□ 否□ | |||||||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是□ 否□ | |||||||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是□ 否□ | |||||||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工作人员申请前年度平均工资薪金水平: 元/人 是否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 是□ 否□ | |||||||
8、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是□ 否□ 当年新设立或登记□ | |||||||
9、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是□ 否□ | |||||||
申请前年度资金来源: 免税收入:金额: 元, 占比: % 应税收入:金额: 元, 占比: % | |||||||
申请前年度支出情况: 公益性/非营利性支出:金额: 元, 占比: % 其他支出: 金额: 元, 占比: % | |||||||
附列资料 | 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有□ 无□ | ||||||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有□ 无□ | |||||||
3、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有□ 无□ | |||||||
4、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或税务师事务所的鉴证报告 有□ 无□ | |||||||
5、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证明材料 有□ 无□ | |||||||
填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 声明:此表格及有关资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合法的、完整的。 单位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
主管税务机关初审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摘自闽财税[2015]3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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