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
解读:转售的原材料如果属于增值税低税率货物,由于没有改变原材料的物理属性和使用价值,必须按照原材料的适用税率缴税;如果生产的产品与耗用的原材料适用不同的增值税税率,处理下脚料收入时,应从高适用增值税税率,不考虑处理的下脚料是处于原材料阶段还是处于产成品阶段。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解读:产品分成,即多家企业在合作进行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合作各方对合作生产出的产品按照约定进行分配,并以此作为生产经营收入,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是权责发生制的例外。实践中医疗设备公司经常与医院合同采用产品分成的方式来销售设备。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现对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解读:注意同时,四个条件缺一不可)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解读:零售企业发行注有金额及有效期的购物卡,同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虽然对外开具发票意味着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与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发生转移,但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无法可靠地计量,因此商业零售企业在确认增值税收入时不能同时确认所得税收入,必须递延到持卡人实际消费时确认相应的所得税收入。)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三)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四)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解读: 意味着把以旧换新分解为销售新货物和购进旧货物两个交易行为,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认收入。)
(五)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解读:现金折扣与销售折扣完全不同,注意区别)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二、(略)
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摘自国税函[2008]875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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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 航 陈桂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