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相关政策规定及解读
(一)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所称企业登记注册地,是指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的住所地。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四条
(二)非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所称主要机构、场所,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对其他各机构、场所的生产经营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二)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准确反映各机构、场所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所称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是指经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非居民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增设、合并、迁移、关闭机构、场所或者停止机构、场所业务的,应当事先由负责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变更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纳税地点的规定
为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股权转让所得是指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不包括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所取得的所得。
二、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自合同、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之日(如果转让方提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的,应自实际取得股权转让收入之日)起7日内,到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该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未按期如实申报的,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至十、(略)
摘自国税函[2009]698号文
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税收入预算级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函[2011]5号)规定,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归属中央收入,按中央所得税预算级次入库。现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号)的规定,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税款由总机构统一汇总计算后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各分支机构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二级(含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需要税务机关审批的财产损失,由其二级分支机构将财产损失的有关资料上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由二级分支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规定的权限审批。
三、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由税务总局明确。其二级以下(不含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由二级分支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经省国税机关审核后发文明确并报税务总局备案。对不在税务总局及省国税机关文件中明确的名单内的分支机构,不得作为该企业的分支机构管理。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略)
摘自国税函[2011]250号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号)规定,现将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予以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的公告》(2010年第21号)公布的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级分支机构名单作废。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开发银行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略)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5号文
经财政部批复同意,中国进出口银行福建代表处升格为福建分行,并设立安徽、宁波和云南分行。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同意,中国进出口银行南京分行更名为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现将变更后的中国进出口银行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予以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的公告》(2010年第21号)中有关中国进出口银行二级分支机构名单同时废止。
附件:中国进出口银行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略)
摘自国税函[2011]549号文
编辑:胡景钰 陈 航 陈桂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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