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公司是一家小型的工业企业,其员工总数大约在50人左右,其中包含1名残疾人员。那么,针对W公司残疾人用工,W公司是否可享受以下几项税收优惠政策:
1、能否享受增值税的限额即征即退政策?
答:不能。
根据财税【2016】52号文第二条规定,单位要享受安置残疾人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条件之一是,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而W公司其在职职工总数大约有50人,仅有1名残疾人,其残疾人用工比例远低于25%,故不能享受增值税的限额即征即退政策。
2、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加计扣除政策?
答:能。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时条例》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由此可知,W公司残疾人用工支付的工资可以进行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
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财税[2009]70号文的规定,W公司还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才可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①W公司依法与残疾人职工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②为残疾人职工按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③定期向残疾人职工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④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3、能否享受残保金减免政策?
答:不能。
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都需要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缴纳残保金。W公司有1名残疾人职工,属于需要缴纳残保金的单位。
另外,根据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文,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在职职工人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而W公司明显职工人数大于30人,故不享受免征残保金的优惠政策。
W公司需缴纳残保金=(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已安置残疾职工数)×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企业安置残疾人,在增值税方面,企业安置的比例和安置人数很难达标,导致绝大多数企业无法享受限额即征即退政策;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财税[2009]70号文规定安置企业需为残疾人职工按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因足额缴纳社保的负担很可能大于企业能享受的优惠政策,导致企业不愿意享受此优惠政策。综上原因导致企业安置残疾人实质上无法享受大的优惠政策,从而打击企业安置残疾人职工的积极性。
建议:W公司由转雇佣转为合作,由残疾人设立H独资企业,为W公司提供服务,H企业开具服务费发票给W公司,W公司凭发票进行税前扣除。H企业可享受“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免税和“增值税”免税的优惠政策。
依据如下:
文件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文件二 财税[2016]52号文第八条规定,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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