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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一般纳税人在2010年9月份购进一批原材料因当时没取得发票所以暂估入库,在2011年1月份取得该批货物的发票,请问是否还需要调整2010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的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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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一般纳税人在2010年9月份购进一批原材料因当时没取得发票所以暂估入库,在2011年1月份取得该批货物的发票,请问是否还需要调整2010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的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同时本文件第七条规定,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以前,企业发生的相关事项已经按照本公告规定处理的,不再调整;已经处理,但与本公告规定处理不一致的,凡涉及需要按照本公告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在本公告施行后相应调减2011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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