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施工企业所用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是本企业加工生产的,如何纳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及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其所购的原材料...
施工企业所用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是本企业加工生产的,如何纳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及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其所购的原材料、耗费的电力等,只要符合增值税进项税款抵扣的规定,其包含的进项税额是允许抵扣的。而在施工环节,仅就提供建筑业劳务全部价款缴纳营业税。
如果企业将上述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对外销售,则属于兼营行为,对于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即使产品销售额占全部经营收入的比例较小,仍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如果没有分别核算,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的销售额。
内容详见: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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