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单位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对用车人给予各种形式的补偿: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在限额内据实报销用车支出,单位反租职工个人的车辆支付车辆租赁费(“私车公用”),单位向用车人支付车辆使用过程中的有关费用等。这些费用税前扣除如何规定?
一、会计处理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二、税务处理
(一)企业所得税处理
1、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2、根据闽地税所便函〔2014〕3号,企业租用个人车辆,与个人签订租赁合同或协议,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实际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过路费、汽油费、停车费,等等),凭合法有效凭据准予税前扣除。车辆保险费,凡租赁合同或者协议明确约定由租赁方负担的,可以税前扣除。企业租用个人车辆,存在关联关系的,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租赁费。
(二)个人所得税处理
1、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1)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实务操作
1、汽车产权归属企业的汽车使用费用
企业车辆(属于企业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费用只要是与经营活动有关,可以税前扣除,车辆费用包含固资折旧、保险费、年检费、维修费等费用。
2、企业租赁汽车所发生的使用费用
企业向私人(可以为员工或股东)或外单位租用汽车建议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约定承租方支付相应车辆租赁费用,同时约定使用车辆所发生的哪些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如汽油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等),哪些费用由出租方承担(如车辆保险费、折旧费、年检费等)。租赁合同模板见附件1。
(解读:不建议个人将汽车无偿租赁给公司使用,再由公司承担汽车费用,税收风险较大。)
3、个人到税务局代开车辆租赁发票需要提供材料
(1)租赁合同;
(2)出租人身份证;
(3)汽车行驶证;
(4)收款方证明;
(5)付款方证明;
解读:
(1)可到租赁车辆所在地的国税局代开赁租发票
如果个人所得税按代征率计算,税点约为6.36%(增值税及附加3.36%、个人所得税约为3%)。
如果个人所得税不按代征率计算,增值税及附加3.36%;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若租金小等于800元免征个人所得税。
(2)如果国税局找各种理由拒绝代开个人租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建议以白条形式将租金入账,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调增,负担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如果汽车月租金1000,只要负担个税40元,对应的汽车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安全性高。
4、个人可先将汽车租给汽车租赁公司,再要求汽车租赁公司将汽车租给公司,由汽车租赁公司开票,解决部分税务局拒绝为个人开票及税点高的问题。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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