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问:提供哪些服务开票发票时需在备注栏注明地址?
答: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开票发票时需在备注栏注明地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
1、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问:提供哪些服务开票发票时需在备注栏注明地址?
答: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开票发票时需在备注栏注明地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
1、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2、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3、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政策链接:
营业税改增值税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953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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