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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问:提供哪些服务开票发票时需在备注栏注明地址? 答: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开票发票时需在备注栏注明地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 1、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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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提供哪些服务开票发票时需在备注栏注明地址?

答: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开票发票时需在备注栏注明地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

1、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2、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3、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政策链接:

营业税改增值税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953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以上就是关于"提供哪些服务需在发票备注栏注明地址"的相关内容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关于实用好用的财税知识,敬请关注会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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