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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收到的假币能否作为损失在所得税前扣除?如果可以列支,是企业自行扣除还是需要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十条规定,第九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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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收到的假币能否作为损失在所得税前扣除?如果可以列支,是企业自行扣除还是需要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十条规定,第九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第十九条规定,企业货币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等。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收到的假币,可以作为损失在所得税前扣除。应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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