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问:我公司在A地,但在B地提供建筑设计劳务取得收入,该收入的营业税纳税地点是在A地还是B地?
回复: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问:我公司在A地,但在B地提供建筑设计劳务取得收入,该收入的营业税纳税地点是在A地还是B地?
回复: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应就其取得的B地建筑设计劳务收入向机构所在地A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编辑:陈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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