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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问:政策性搬迁异地重建,因征地问题无法解决,重建未能完成,现5年时间已到是否要确认搬迁所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第十五条 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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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策性搬迁异地重建,因征地问题无法解决,重建未能完成,现5年时间已到是否要确认搬迁所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第十五条 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第十六条 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

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第十七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

(一)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

(二)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

因此,贵公司应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计算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政策链接:

政策性搬迁、补偿款和处置收入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213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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