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问: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期没有满10年,需要注销税务登记证,是否需要追缴滞纳金若要加收滞纳金?“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这个时间如何确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
问: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期没有满10年,需要注销税务登记证,是否需要追缴滞纳金若要加收滞纳金?“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这个时间如何确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对已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经营期不满十年的情况下注销或外资撤资,注销后原免征、减征的税款,依规定重新形成应纳税款,应在次月15日前缴清税款,超时未缴滞纳时间从次月16日起计算。
编辑:陈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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