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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问:我公司向关联企业购买使用过的设备,价格偏高,税务机关要求调整价格,已抵扣的进项需要转出吗? 答:企业由于销售价格发生变动的情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不得抵扣范围,不需要做进项转出。 企业由于售价偏高或者偏低需要进行调整的,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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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向关联企业购买使用过的设备,价格偏高,税务机关要求调整价格,已抵扣的进项需要转出吗?

答:企业由于销售价格发生变动的情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不得抵扣范围,不需要做进项转出。

企业由于售价偏高或者偏低需要进行调整的,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的规定开具红字发票,购买方已经认证抵扣的,应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的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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