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的新建厂房于2020年12月交房,根据国税发[2003]89号文规定,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因此,A公司需于2021年1月起开始缴纳房产税。
目前A公司存在以下两个问题:
一、房产税原值是不含增值税价值,此时开发商未给A公司开票,这种情况下,A公司如何确定房产原值?何时开始计提折旧?固定资产原值怎么确定呢?
新购房产自交房次月开始缴纳房产税,按照规定A公司于2021年1月开始缴纳房产税,房产原值在未取得相对应发票时,先按合同规定的金额暂估入账,并在电子税务局做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
后期取得房产发票,如果房产不含税价值与暂估入账的房产有差异,再调整原值。
针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除房屋建筑物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A公司取得是房产,所有交付次月就要计提折旧,按照暂估的房产价值入账计提折旧,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规定,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固定资产原值,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二、A公司发生装修费如何计入房产原值?装修费在哪个时点计入房产原值呢?
根据国税发[2005]173号文的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A公司在2021年2月份开始陆续取得装修公司发票,但是装修公司迟迟未验收,此时即便取得发票,实际发生装修费用开支,也不能计入房产原值。
装修公司进行验收,A公司取得结算单,以装修验收竣工结算后,装修费计入房产原值。同时,A公司在电子税务局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调整房产原值。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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