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问:境外企业入境为境内企业提供维修服务,境内企业替境外企业代扣代缴了增值税,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取得的缴款凭证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件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四)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
问:境外企业入境为境内企业提供维修服务,境内企业替境外企业代扣代缴了增值税,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取得的缴款凭证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件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四)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以抵扣税款的税收缴款凭证,是接受应税服务取得的扣缴凭证,不包括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扣缴凭证。因此,不得抵扣。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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