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问:我公司为融资租赁企业,于2014年10月以前签订了融资出口货物合同,是否可以按照财税[2014]62号文件办理出口退免税?
回复: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6号)第五条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首份融资租赁合同签...
问:我公司为融资租赁企业,于2014年10月以前签订了融资出口货物合同,是否可以按照财税[2014]62号文件办理出口退免税?
回复: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6号)第五条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首份融资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本办法发布前已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融资租赁出租方,可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补办出口退税资格的认定手续。
因此,贵公司可携带相关资料,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补办出口退税资格的认定手续。具体资料要求详见文件第五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文件规定。
政策链接:
出口货物征税、退税规定
http://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310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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