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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问:收到一张专票,对方公司税号已经变更为三证合一后的统一信用代码证了,发票上盖的还是旧的发票章,不知其真假,需要退回重开吗?答:可以用,不需要退回重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三证合一”进一步完善税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645号)第四条的规定:“对于改革前已经领取税务登记证的存量企业,发生变更,取得18位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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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收到一张专票,对方公司税号已经变更为三证合一后的统一信用代码证了,发票上盖的还是旧的发票章,不知其真假,需要退回重开吗?
答:可以用,不需要退回重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三证合一”进一步完善税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645号)第四条的规定:“对于改革前已经领取税务登记证的存量企业,发生变更,取得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原发票专用章、CA证书、财税库银协议继续使用,保留原法律效力。”
因此,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变更,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原发票专用章可以继续使用,该专用发票是真实有效的,不需要退税重开。
建议:重刻发票章,因旧的发票章和开票公司的纳税识别号不一致,不换发票章,每个客户收到发票时都会产生疑问,开票公司每个客户都要解释一遍。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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