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企业为部分员工缴纳补充医疗保险存在哪些涉税问题?企业为部分员工缴纳补充医疗保险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审计人员在审计甲公司时发现其在2019年为部分员工缴纳补充医疗保险146,004.86元。问:甲公司该笔补充医疗保险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答:
根据财税[2009]27号文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文件中规定要为本企业的全体员工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且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准予税前列支。而甲公司仅为部分员工缴纳补充医疗保险,因此甲公司的该项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根据国税函[2005]318号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审计人员在审计时未发现甲公司就该项补充医疗保险为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甲公司为部分员工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不仅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还存在未履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风险。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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