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问:我公司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在办公楼内安装智能防盗系统,该防盗系统不可随意移动,那么该安装智能防盗系统的价款是否需要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1987〕3号)第二条规定,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国家税务总局关...
问:我公司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在办公楼内安装智能防盗系统,该防盗系统不可随意移动,那么该安装智能防盗系统的价款是否需要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1987〕3号)第二条规定,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第一条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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