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问:提供增值税免税的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服务,是签订两份合同还是签订一份合同?
回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第十条第四款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
问:提供增值税免税的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服务,是签订两份合同还是签订一份合同?
回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第十条第四款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应当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因此,无论怎么签订合同,都要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政策链接:
营改增
http://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953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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