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问:商场招收大学生暑假工是否需代扣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第四条的规定,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包括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项目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
问:商场招收大学生暑假工是否需代扣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第四条的规定,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包括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项目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的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在校大学生、高中毕业准备入学的学生在企业打工,属于兼职收入,应由支付报酬的企业按“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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