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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新办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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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新办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因此,对于开办费的摊销,应按照以下原则掌握执行:
1.如果在2007年12月31日以后才开始生产经营,并且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与会计处理一致;
2.如果在2007年12月31日以后才开始生产经营,但尚未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3.如果在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开始生产经营,原先按照不低于五年摊销的开办费,既可以保持原摊销年限不变继续摊销,也可以采用未来适用法将变更摊销年限重新摊销。

内容详见: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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