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对B股权类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进行投资,B创投基金基本情况如下:
投资人 |
投资总额 |
投资比例 |
约定分配比例 |
A集团 |
1000万元 |
50% |
30% |
自然人甲 |
500万元 |
25% |
40% |
自然人乙 |
500万元 |
25% |
30% |
合计 |
2000万元 |
100% |
100% |
B创投基金在2022年度亏损150万,2023年盈利300万,截止2024年均未进行分配经营所得,假设上述亏损或盈利均与应纳税所得额一致,A集团的所得税率为25%。问:A集团2023年、2024年是否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即使合伙企业不分配所得,A公司也应根据相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税 [2008]159号相关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在该案例中该法人合伙人应按约定的30%比例,确认集团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2022年B创投基金亏损150万元,根据相关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因此2022年B基金产生的亏损不能抵减A集团公司的盈利。2022年B创投基金产生的亏损150万元结转至2023年。2023年弥补完以前年度的亏损应纳税所得额为150万元,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50万元×30%=45万元,2023年该事项A集团公司涉及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增加金额为45万元。
特别注意的是,A集团公司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申报表填写的时候,需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的204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处打勾,并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41行(五)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填写调整金额,以免申报时填报位置的错误,引起税务系统比对不通过的情况。
编辑人:陈 航 林芳 张青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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