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是福建省知名餐饮连锁机构,在全国设立多个分公司,分支机构按“一般企业”独立申报纳税,截止到2022年4月A公司要进行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A公司请教会易网专业财税顾问以下问题:
1、分公司独立申报纳税,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答:不可以
分支机构领取的是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无论分支机构在做纳税登记时勾选“独立核算”或者“非独立核算”,都改变不了分支机构的性质。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纳税主体。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2、总分公司分别独立申报纳税,总公司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答:需要分两种情况:
情况一,若A公司总分机构数据汇总之后,完全符合小微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各项指标,总公司可以享受。
情况二,若A公司总分机构数据汇总之后,不符合小微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各项指标,总公司不可以享受。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号文规定一、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以下简称小型微利企业),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3、A公司总分机构数据汇总之后,完全符合小微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各项指标。但是,今年季报的时候没有总分机构汇总缴纳,等汇算清缴的时候改为汇总缴纳可以吗?
答:不可以。
符合公告条件的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才是正确的方式。如果这家企业2022年要改变为总分机构汇总缴纳,一定要在2022年第一季度前完成变更。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吴映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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