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问:公司内部员工个人出租汽车给公司使用并收取租金,是否构成现行“营改增”政策规定的非营业活动的概念?
答:不构成“非营业活动”的概念,属于应税服务范围。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号附件1)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但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有偿,是...
问:公司内部员工个人出租汽车给公司使用并收取租金,是否构成现行“营改增”政策规定的非营业活动的概念?
答:不构成“非营业活动”的概念,属于应税服务范围。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号附件1)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但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其中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应税服务,属于非营业活动。
对于该条的理解应为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服务不征税,应仅限于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职务性劳务,员工与公司之间发生的车辆租赁行为不属于员工的职务性工作,不属于非营业活动范围,应属于现行“营改增”政策规定的增值税应税服务范围,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具发票。
编辑:陈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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